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個別考生為享受少數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優惠政策,違反有關規定變更民族成份的現象,國家民委等三部委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5月5日《京華時報》)
少數民族考生高考與中考享受加分政策,體現的是國家與政府對于少數民族人民的關愛,而且實際上也有利于促進教育領域的實質公平實現,因而理當得到理解與堅持。但是近些年來,一些地方個別考生為享受少數民族考生加分待遇,擅自更改個人民族成份的行為,侵犯了其他考生權益,損害教育公平,理當予以制止。
根據上述通知要求,考生民族成份的確認應堅持考生本人所填報的民族成份與考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相一致的認定辦法,這樣的審核辦法固然可以防范考生在表格上虛假填報民族成份的行為,但是不能防范考生在居民戶口簿與身份證上弄虛作假的行為。也就是說,按照這樣的規定要求,如果考生及其家人在居民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弄虛作假,導致考生填報的民族成份與戶口簿、身份證內容相一致,弄虛作假更改民族成份行為就難以被發現。正因如此,要有效防范個別考生擅自更改民族成份,最重要的是要防范在考生戶口簿與身份證上出現造假行為。
而能在考生戶口簿與身份證上造假,顯然離不開公安戶籍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合。而公安戶籍部門工作人員在考生戶口簿與身份證上配合造假,要么是當事人接受了相關考生家人的賄賂,要么是受到了有關權力者的指使,無論是屬于兩種情況中的哪一種,都屬于濫用職權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防范個別考生擅改民族成份,最根本的是要防范權力濫用,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份有關規定,立足于對權力進行制約。唯有有效制約權力,防范公安戶籍工作中的腐敗出現,才能杜絕考生在民族成份上弄虛作假現象出現。
權力濫用是侵犯他人平等受教育權的最大敵人,防范個別考生違規更改民族成份上大學等損害教育公平的現象出現,應立足于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防范與嚴懲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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